德华安顾附加安顺全家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7版)(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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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在主合同上而成立。
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如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为准。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止。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续保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本公司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照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照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见释义2)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3)。如果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终止自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自动续保,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第二部分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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