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扩展高风险活动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1-0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依所附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或合法娱乐场所或以保险单特别注明的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高风险活动时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根据所附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高风险活动:是指被保险人参加在洞穴、极地、火山、冰川、森林、峡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独立山峰、蹦极跳、跳伞、武术、拳击、摔跤和跆拳道运动,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所附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但保险单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从事任何高风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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