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与远洋船舶保险的区别(4页).doc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12-29

一、保险标的的承保范围 
1.航行区域的不同。远洋船舶属于无限航行区域,只要船舶根据自身的性能和状况,能够停靠和通航的水域均可以航行。为区别航行类别,远洋船舶航区为一类;而国内船舶限制在沿海二、三类航区,内河A、B、C、J航区以及湖泊、水库内航行。 
2.索具、燃料、物料的区别。远洋条款规定,索具、燃料、物料的损失,属于保险标的的承保范围,沿海内河条款对此在主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属于保险范围,也不予以承保(可以通过附加险形式,承保舵、螺旋桨、桅、锚、锚链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二、保险责任范围 
1.全损险。沿海内河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为列明风险,即八级(含八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礁、倾覆、沉没、搁浅、失踪等18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保险船舶发生的每次事故可以对号入座,而远洋条款的责任范围,则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一切险。包括:第一,碰撞、触碰责任。沿海内河条款与远洋条款对于碰撞、触碰责任的概念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 
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沿”)承担碰撞、触碰责任的物体是列明的,主要包括对方船舶、对方船载货物、码头、港口设施及航标;而远洋船舶保险(以下简称“远”)的物体是“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显然,“远”的范围远远大于“沿”
2)“沿”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具体项目?),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属于该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浪损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属于该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而“远”的责任范围则包括被碰撞对方的物质损失(包括船上货物否?)、救助费用、被碰撞对方因延迟或丧失使用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被碰撞对方因污染或玷污而产生的费用。 
3)“沿”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事故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赔偿额自负四分之一,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的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而“远”对每一次碰撞责任负责赔偿金额的全部,即“四分之四”责任(但是是否有累计赔偿限额的限制则不大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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