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12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12-2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
第一部分艺术品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水渍、烟熏;
(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
(二)曝光、干燥、潮湿、极温,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除外。
(三)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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