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农金融机构与某保险分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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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保险业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扩大我省涉农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盈利水平,促进各涉农金融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金融办按照“自愿参加、风险防范、增加收益、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XX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合作主要内容
(一)代理保险产品介绍
XX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该产品被保险人是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申请贷款,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并签订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自然人;承担借款人遭受意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用于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防范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
(二)业务开展流程(见附件1)
(三)代理佣金比例
在代理销售XX保险保险产品后,由XX保险根据实际保费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代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理机构支付代理佣金。
代理佣金率原则上为20%。
(四)业务培训和服务支持
XX保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负责向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相关业务知识免费培训和24小时服务支持。
二、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事项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下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9号)文件要求,“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因此有合作意向但未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证,或已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证,但代理范围和代理险种不足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委托XX保险统一办理。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证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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