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2009]N80号-计算机设备保险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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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设备损失保险、数据重制费用保险、临时租赁费用保险及共同条款五部分组成。共同条款适用于设备损失保险、数据重制费用保险及临时租赁费用保险各个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设备损失保险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数据重制费用保险及临时租赁费用保险。
第二部分  设备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座落或存放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下列设备:
(一)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
(二)计算机网络设备;
(三)程控交换机;
(四)其他类型的数据处理设备。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主机及其他介质中储存的数据、软件、信息及资料;
(二)设备中的易消耗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以下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积涝、洪水、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雪崩;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漏水;
(六)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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