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市场退出管理办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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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有效管控分支机构,维护公司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退出,是指分支机构经过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降级等惩处措施后,直至通过主动或被动等方式撤销或失去经营资格,退出所在地保险市场。
市场退出包括强制退出、自主退出和提示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当地保监局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支公司)、支公司(县、区级)、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分支机构市场退出,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分层设计,分类管理;
(二)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公司平稳发展,当地市场公平竞争;
(四)因机构退出可能导致的风险能有效控制、化解。
第二章    强制退出和自主退出
第五条  强制退出是指分支机构因出现法律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情形失去经营资格,必须退出所在地保险市场。
第六条  强制退出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分支机构强制退出市场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出现之日起失效。
第八条  自主退出是指分公司因经营需要,主动申请撤销分支机构,当地保监局对其申请依法予以许可,被撤销机构退出所在地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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