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2014](主)5号-代驾责任保险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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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非营运客车代驾业务的代驾公司、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代驾车辆是指经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法使用人同意由被保险人代为行驶的非营业性客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表所驾驶的代驾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代驾车辆车上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表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区域范围内,在工作期间,因代非营运客车所有人或其允许的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事故各方机动车辆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代驾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代驾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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