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保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11-2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车重不超过40公斤。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于维修服务保障期间内因电动自行车电机、控制器、车架、前叉、车把、显示仪表、转换器、曲柄发生机械或电子元器件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的,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维修保险标的时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维修服务保障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服务;
(二) 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洪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 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或盗窃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故障;
(四) 第三方责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故障;
(五) 申请理赔维修的相关信息与投保信息不一致,包括:车牌号码、厂牌型号、电机号码及蓄电池号码不一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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