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2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建设管理,确保有效管控各级分支机构,提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应证照的省级分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第二章  分支机构职能及管理权限
第三条  公司实施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各级分支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由当地监管机构出具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确定;权限范围由上级机构出具的《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书确定。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五条  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及管理权限
(一)本办法所称分公司,是指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为公司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公司领导下对所辖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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