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2014](主)14号-太阳能光伏电站综合运营保险条款(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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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和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为必须投保的项目,投保人可选择投保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限。
一、电站运营期一切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 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接线盒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二) 输变电系统:包括汇流箱、逆变器、交、直流配电柜、电缆、充电控制器、储能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电子设备、元器件;
(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体建筑、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场区道路、维修车间、仓库等;
(四) 物料、仓储品;
(五) 其他财产。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和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为必须投保的项目,投保人可选择投保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限。
一、电站运营期一切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 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接线盒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二) 输变电系统:包括汇流箱、逆变器、交、直流配电柜、电缆、充电控制器、储能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电子设备、元器件;
(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体建筑、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场区道路、维修车间、仓库等;
(四) 物料、仓储品;
(五) 其他财产。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