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2010](主)27号-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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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人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助动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二)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三)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或者牌证失效;
(八)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九)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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