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2009]N87号-大型户外广告牌综合保险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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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组成。共同条款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个部分。
第二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牌。
大型户外广告牌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牌,但不包括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物、实物造型设施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积涝、洪水、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雪、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雪崩;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他人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所造成的损失;
(三)正常的损耗及正常的加固、维修费用。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或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组成。共同条款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个部分。
第二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牌。
大型户外广告牌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牌,但不包括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物、实物造型设施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积涝、洪水、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雪、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雪崩;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他人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所造成的损失;
(三)正常的损耗及正常的加固、维修费用。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或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