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2009]N82号-油气运输管道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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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油(气)运输管道及其沿线配套设备、设施;
(二)油(气)储罐及其储存的油(气)。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管道内运输的油(气);
(二)管道沿线设置的标志。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积涝、洪水、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大风、龙卷风、雪灾、冰雹、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雪崩;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
(五)运输管道突然断裂、破裂、爆裂。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管道质量缺陷、管道工程设计缺陷、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二)运输的油(气)质量不符合运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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