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2009]N81号-厂(场)内运输作业设备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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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从事运输作业的,且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轮式或履带式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行驶或作业过程中与外界物体碰撞;
(二)倾覆、坠落;
(三)火灾、爆炸、自燃;
(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
(五)雷击、冰雹、大风、龙卷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洪水、暴雨积涝、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设备在检测、测试期间;
(二)保险设备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场)运输作业设备牌照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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