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 [2011](主)8号-保安服务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10-2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保安人员在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守护或安全保卫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职导致外来人员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而造成服务对象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保安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服务对象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超经营范围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安邦财险 [2011](主)8号-保安服务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