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特殊案件管理办法(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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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贯彻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促进客服条线与承保公司的协调与配合,严格规范特殊案件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案件是指针对优质客户或重要客户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或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但理算金额低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高赔付金额的申请,按照公司规定流程进行赔付的案件。
第三条 对于保险责任难以认定的案件、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案件或明确作拒赔处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事故真实性原则。
特殊案件必须坚持事故的真实性,不得虚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涉案事故确属意外或遭受自然灾害,不带有任何人的故意行为,不存在道德风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受损标的为保险标的。
第五条 坚持审慎从严处理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条件和操作流程,以高于一般案件的核定标准,谨慎处理特殊案件。
第六条 坚持一案一议的原则。
特殊案件仅适用于个案处理,一案一议,不得作为以后处理赔案的案例,不产生示范效应。
第七条 坚持集中审核,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
总公司按照权限分级和规定流程对特殊案件进行审批。
第三章 适用对象
第八条 对优质客户和重要客户,可申请特殊案件赔付。
第九条 优质客户和重要客户按照赔付水平、社会影响力及贡献度等因素确定。
车险:滚动12 个月历年制满期赔付率不大于40%(含特殊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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