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附)24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港澳航线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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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船雇用船员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及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2.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3.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即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5.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6.同一事故所引发的任一意外或连串意外,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
7.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8.任何外汇担保。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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