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2012](主)6号-节目意外中断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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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节目,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致被保险人必须全部或部分取消、中途终止、延期举行或更换举办地点,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A类、B类和C类,具体如下:
保险责任种类    描述
A类    意外事故保险责任
B类    节目出席人员缺席保险责任
C类    约定自然灾害保险责任
与各类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如下:
A类——被保险人或节目主办单位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但不包括任何节目出席人员的缺席或任何气候因素所致的意外事故。
B类——本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节目出席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或死亡而缺席。
C类——露天举行的节目遭遇暴雨、暴风、台风、飓风或冰雹。
投保人可从中选择投保。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是指下列各项费用或支出,但不包括预期的利润:
(一)节目取消或中途终止:
被保险人筹办节目所应支付的场地费、设备租借费、节目出席人员的酬劳、转播权利金支出、税金及杂项费用。
上述费用及支出应先扣减被保险人应收的票款、赞助金、转播权利金收入或其他收入及因节目取消或中途终止,被保险人依约定向第三方请求返还或不须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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