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人寿保险管理学会核保人员、理赔人员资格测验办法(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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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民国人寿保险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為协助保险业核保人员、理赔人员取得「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2年11月7日金管保寿字第10202552751号令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定之资格,特订定本办法。
二、试务办理:本会為办理核保人员、理赔人员测验,负责办理报名、命题、测验、阅卷、评分等有关事宜。
三、测验时间:每年分春、秋两季各举办一次,其日期由教育委员会提报理事会通过后,连同测验规则,一併公告。
四、报考资格: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或领有中华民国政府颁给之居留证之外籍人士,并有大专以上或大专以上同等程度者皆可报考。
五、报考科目:凡符合前项报考资格者,得就应考科目报考一科或数科。
六、测验科目:测验按核保人员、理赔人员举行笔试。
1. 笔试科目如左:
(一)共同科目
(1)人身保险概论
(2)寿险经营
(3)保险法规
(二)专业科目
(1)核保理论与实务
(2)核保医务常识
(3)理赔理论与实务
(4)理赔医务常识
2. 每一科及格皆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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