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附)22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9-27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该责任或费用以双方约定的限额或不超过保险金额的40%为限,以低者为准:
(一)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二)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铀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应首先扣除被保险船舶的残骸本身及获救的残骸上的物料或货物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在救助中获得的报酬。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船舶的残骸及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事先未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的,保险人不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负责。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永诚财险[2015](附)22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1页).doc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