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2014](附)10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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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的乘积。
(二)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天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
保险金额
第三条 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受益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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