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委托代理协议(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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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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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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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依法合规、共谋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决定致力于构筑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进出口贸易下约定事项,其中包括办理相应保险业务。
甲方完全知晓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险产品,即乙方将办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与中信保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在此同意:乙方须以乙方的名义办理该保险业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业务相关费用支付义务,以及善意的安全防患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二条 保险业务范围及方式
1、甲方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为本次业务办理以下保险产品: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2、乙方应负责对相关保险业务进行核保,并应对最终条款进行善意解释。
3、甲方同意乙方办理的保险业务一旦出险,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善意定损理赔,甲方应配合乙方的理赔申请,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及相关保单规定要求相关理赔款。
4、甲方同意乙方在办理该保险业务时,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第三条 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期限
1、本次保险业务甲方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不含税),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相关费用交付乙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予以支付。
2、办理相关保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手续费、资信调查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在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或签订相应保单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清相关保险费用。
3、本条第一款之相关费用,乙方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先行代付,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清偿乙方垫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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