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2011](主)12号-旅行社责任保险(2011版)条款(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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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因下列情形导致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领队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下列情形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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