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备案)[2010]N6号-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保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9-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经营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 
(二)营业处所的场地、建筑物、装置、设施、设备存在缺陷。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大风、龙卷风、雪灾、冰雹、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崖崩、雪崩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售出或供应的产品、商品或货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飞机、船舶、电梯(包括自动扶梯、升降机)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安邦(备案)[2010]N6号-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保险条款(6页).doc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