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知识点整理(9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9-21

第一章
一、再保险对原保险的发展具有支持和促进作用
扶持激活原保险市场    改善影响原保险人承保能力    保障保险市场安全  辅助保险市场调控     强化行业风险管理

二、就此可以看出再保险的一些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活动。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可以互换法律地位,但再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再保险体现的是一种选择权利,即有了原保险关系,不一定要有再保险关系。
3、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
  再保险合同承担的是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即原保险人的契约责任。
4、分散风险或责任的对象不同。

三、再保险的发展演变                   四、再保险分散的风险具有的特征:
(一)临时再保险与合约再保险           1、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风险
(二)兼业再保险与专业再保险           2、因区域集中而导致风险集中
(三)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3、因险种局限而导致的风险集中
(四)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4、因时间集中而导致的风险集中
(五)再保险业务承保内容逐渐增加

四、再保险的作用(一)微观作用
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均衡保险业务结构,分散风险;
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   降低营业费用;增加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

五、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对其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付款时的经济补偿能力
保险公司用全部资产能够支付其所有到期的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能力,它是保险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

六、保险风险证券化
将某一类保险风险的业务组合(如:地震等巨灾)作为一种销售对象,借助于证券发行方式,使得保险风险获得分散,即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将保险市场上风险再分割和出售的过程(保险市场上的风险交易很早就存在了,再保险就是一种风险出售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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