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管理办法(6页).pdf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7-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我司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我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我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须由我司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隶属公司资源业务,原则上应在各机构电子商务部下设虚拟业务员体现。
第五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合作险种内容,业务审核权仍归各业务条线所有。
第二章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我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
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我司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我司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我司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我司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我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我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须由我司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隶属公司资源业务,原则上应在各机构电子商务部下设虚拟业务员体现。
第五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合作险种内容,业务审核权仍归各业务条线所有。
第二章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我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
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我司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我司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我司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