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附)37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及突发性疾病身故伤残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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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以下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猝死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突发性疾病身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三)款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三)突发性疾病伤残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中的任一损伤,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猝死、突发急性病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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