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附)21号-居家责任保险附加家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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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拥有、饲养、照管的宠物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家养宠物伤害植物及其他动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饲养的动物因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四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本附加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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