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诉讼合作律所管理规定(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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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保险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管理体系,加强律师管理,公正评价机构合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工作绩效,督促律师勤勉尽责,确保律师代理效果,结合我司诉讼案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构合作律所的选聘与考核。
第二章
律所合作资格及义务
第三条
机构在选择律所时应综合考虑其在当地的影响力、以往业绩、所内律师的办案能力等基本因素,选择具
备专业办案能力、能够切实为我司减少损失、维护我司利益的律所进行合作。
第四条
确定合作律所后,机构应对律所及其所派遣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和测评。确保律所及律师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对我司交付的诉讼任务做到尽职尽责。
第五条
合作律所在办理我司交付任务过程中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损害我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合作律所应独立承担我司交办任务,未经我司允许不得擅自将所付任务转交他人办理。
第七条 合作律所在办理我司交付任务时,应派遣具有专业能力和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处理,未经我司允许不得派遣不具备办案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 案件代理
第八条 合作律所代理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合作方式。本规定所称案件为车险案件、非车险案件、水险案件。
追偿案件的代理,适用本规定关于非车险案件及水险案件的代理规定。
第九条 案件代理分为固定收费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方式。
固定收费代理,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案件,委托人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的代理方式。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保险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管理体系,加强律师管理,公正评价机构合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工作绩效,督促律师勤勉尽责,确保律师代理效果,结合我司诉讼案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构合作律所的选聘与考核。
第二章
律所合作资格及义务
第三条
机构在选择律所时应综合考虑其在当地的影响力、以往业绩、所内律师的办案能力等基本因素,选择具
备专业办案能力、能够切实为我司减少损失、维护我司利益的律所进行合作。
第四条
确定合作律所后,机构应对律所及其所派遣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和测评。确保律所及律师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对我司交付的诉讼任务做到尽职尽责。
第五条
合作律所在办理我司交付任务过程中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损害我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合作律所应独立承担我司交办任务,未经我司允许不得擅自将所付任务转交他人办理。
第七条 合作律所在办理我司交付任务时,应派遣具有专业能力和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处理,未经我司允许不得派遣不具备办案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 案件代理
第八条 合作律所代理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合作方式。本规定所称案件为车险案件、非车险案件、水险案件。
追偿案件的代理,适用本规定关于非车险案件及水险案件的代理规定。
第九条 案件代理分为固定收费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方式。
固定收费代理,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案件,委托人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的代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