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主)34号-居家责任保险条款(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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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有固定居所的居民,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内,因过失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虽非共同故意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六)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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