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主)33号-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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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教唆或帮助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虽非共同故意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监护对象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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