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附)20号-家庭雇佣责任保险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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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雇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诈骗、偷窃、盗抢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家庭财产损失,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3个月内提起索赔的,或者因家政服务人员违法、犯罪或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家庭住址内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在中断的雇佣期间发生的上述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断的雇佣期间是指在雇佣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的探亲或休假期间、未向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期间以及其他雇佣关系暂时中止的期间。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四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本附加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限额仅为主险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累加。
本附加保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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