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车险直赔管理规定(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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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 号)及《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指引》(保监发[2012]15 号)的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理赔服务能力,方便客户理赔,简化理赔手续,同时加强与修理厂的合作管理,更好的促进业务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险“直赔”是指保险事故车辆在我司签订直赔协议的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经被保险人委托,我司直接向该维修企业支付赔款的情形。与我司签订“直赔”协议的汽车维修企业简称“直赔”单位。
第三条 车险“直赔”范围仅限于保险事故中车辆损失部分,包括三者车辆损失的赔款,不包含人伤赔款等其他赔款。
第二章 直赔单位的审批
第四条 “直赔”单位的资格审核
1、“直赔”单位应具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资格,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4S 店还须具备汽车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许可证等。
2、“直赔”单位维修资质必须是二类及以上。
3、“直赔”单位具备“汽车维修行业标准规范”的维修能力,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承修制度,能严把质量关,达到车辆维修国家标准的要求。
4、无行业内及与保险公司合作不良记录。
第五条 “直赔”单位的确定还应遵照以下原则
1、各机构应根据当地监管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直赔”业务。当地监管规定禁止开展“直赔”业务的,各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将赔款支付给代索赔汽车维修企业;当地监管规定允许在一定限定范围内开展“直赔”业务的,各机构应严格控制适用范围;监管未做规定的地区,各机构对签订“直赔”协议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管理监督。
第一条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 号)及《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指引》(保监发[2012]15 号)的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理赔服务能力,方便客户理赔,简化理赔手续,同时加强与修理厂的合作管理,更好的促进业务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险“直赔”是指保险事故车辆在我司签订直赔协议的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经被保险人委托,我司直接向该维修企业支付赔款的情形。与我司签订“直赔”协议的汽车维修企业简称“直赔”单位。
第三条 车险“直赔”范围仅限于保险事故中车辆损失部分,包括三者车辆损失的赔款,不包含人伤赔款等其他赔款。
第二章 直赔单位的审批
第四条 “直赔”单位的资格审核
1、“直赔”单位应具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资格,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4S 店还须具备汽车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许可证等。
2、“直赔”单位维修资质必须是二类及以上。
3、“直赔”单位具备“汽车维修行业标准规范”的维修能力,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承修制度,能严把质量关,达到车辆维修国家标准的要求。
4、无行业内及与保险公司合作不良记录。
第五条 “直赔”单位的确定还应遵照以下原则
1、各机构应根据当地监管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直赔”业务。当地监管规定禁止开展“直赔”业务的,各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将赔款支付给代索赔汽车维修企业;当地监管规定允许在一定限定范围内开展“直赔”业务的,各机构应严格控制适用范围;监管未做规定的地区,各机构对签订“直赔”协议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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