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 [2015](附)19号-家庭雇佣责任保险附加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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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雇佣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时,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以及任何违法行为所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家政服务人员因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三)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与其提供的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例如医疗、美容等)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四)家政服务人员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五)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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