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二年期)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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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不包括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室内装潢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的装饰,装饰相对固定并附贴于地面、墙面四壁。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三)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四)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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