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2015](附)26号-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雇员伤害责任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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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佣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调试、检验检查等人员,在从事保险单中列明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调试、检验检查等作业时,因电梯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扩大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以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因自残、自杀、打架、斗殴、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因从事与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调试、检验检查作业无关的活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电梯意外事故;
(五)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没有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工作或资格的认证和证明;
(六)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具有相同保障的保险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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