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产险股家庭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2013版)(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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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下列附加险为所有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安)(备-家财)[2013](附)172号 被保险人范围 第一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劳动的自然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列第(二)、(三)款约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20%范围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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