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分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追偿操作实务(13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8-02

为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试点工作,通过积极行使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权利,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结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和《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结算机制》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XX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追偿操作实务》(以下简称“《追偿操作实务》”)。
一、代位求偿和追偿的定义
代位求偿及追偿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定义: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追偿定义: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本《追偿操作实务》的追偿不包括交强险垫付追偿以及车损险错赔等情形下的追偿处理。
二、追偿的原则
1、有理有据、有效实施的原则
追偿能否取得成功,与追偿证据的完整性、追偿证据的效力、索赔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责任对方行使索赔权、诉讼时效的保持有密切关系。因此,在案件处理中必须遵循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可以追偿的案件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损失的各种因素,全面掌握事故责任的确凿证据,客观确定责任归属,做到后续追偿工作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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