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产险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品盗窃保险条款(2013版)(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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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室内的现金、金银饰品、有价证券, 因遭受有明显、外来的撬窃痕迹的入室盗窃、抢劫, 经公安部门确认后三个月未破案,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
(一)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同住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造成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条 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室内的现金、金银饰品、有价证券, 因遭受有明显、外来的撬窃痕迹的入室盗窃、抢劫, 经公安部门确认后三个月未破案,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
(一)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同住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造成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条 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