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备-家财)[2013](主)42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B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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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拥有或承租位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房屋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承租的用于日常居住生活的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修购置或投入的设备设施;
(三)被保险人自有、借用、替他人保管的单件金额高于1000元的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包含室外机)、音响、家庭影院、数码产品(手机、游戏机、数码播放器除外)。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载明地址内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塌陷;
(三)飞行物体或其它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盗窃、抢劫;
(六)诈骗、错误交易;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宿人员的违法、故意行为;
(八)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以及未经燃气公司同意而擅自拆卸、安装或移动
燃气管道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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