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家庭财产保险条款A款(备-家财)(2013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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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包括房屋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两部分。
第三条 凡是拥有或承租位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房屋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一节 非通用条款部分
一、房屋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承租的用于日常居住生活的房屋框架及其外部建筑设施,包括车库、地下室。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龙卷风、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室内水、暖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可以按照原价、估价、市价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按重置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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