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办法(14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保证国家和公司各项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人员是公司各级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系统会计、单证管理员、税务管理员、出纳等岗位人员。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可不设会计机构,会计工作由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派出人员办理。但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在综合部门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出纳岗位,业务上归属所在地市公司计划财务部领导,负责区县机构的日常收支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及所辖机构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相关关键岗位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从事保险会计工作五年以上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经验,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分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保险财务工作三年以上,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财经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  出纳员、统计分析员及单证管理员必须具有财经专业大学及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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