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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业务经营合规管理--承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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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处罚结果:对单位:分公司处罚款10万   对个人: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案情简介:甘保监罚〔2014〕3 号        
2013年,甘肃保监局对XX财险甘肃分公司就地检查发现,存在农业保险险种实际执行费率与报备条款费率不一致的情况:  涉及温室大棚保险433笔,少收保费6144.68元  涉及温室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苗木)种植保险765笔,少收保费14217.75元  涉及商业果树种植保险2笔,多收保费3961.97元
案例一
1.《保险法》         
第136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第19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3〕68号)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
类型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风险提示
监管要求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第27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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