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备-保证)[2012]主28号-雇员忠诚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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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以下称“投保雇员”)在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下列不诚实行为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资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偷盗或侵吞公司财产;
(二)挪用公款;
(三)篡改、伪造公司文件、票据等。
雇员:是指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在保险期满6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6个月后才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雇用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保险人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工作错误、疏忽、过失或经营无方;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申请消费、借贷;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与其职位或岗位无关的行为;
(五)与被保险人的雇员无关的外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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