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备-农业)(辽)[2014](主)2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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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山坡开荒地、盐碱地、林带地、工业污染用地、试验田、房前屋后种植的小麦,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内涝;
(二)风灾、雹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政府行蓄洪引发洪水;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引发的鼠害、病虫害、草害等次生灾害。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小麦;
(二)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施用不当;
(五)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损失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率
第六条  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包括保险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直接物化成本,具体参照本条款所附《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及费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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