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析(2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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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析

背景知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solvency)是指其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丧失偿付能力,无论发生的原因为何,保险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偿付能力监管可分为两个层次:正常层次的监管和偿付能力保证金(Solvency Margin,简称偿付金)的监管。 
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析
01年执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监管者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 监管指标设计 监管方式 存在问题偿付能力额度的问题 监管指标存在的问题 监管方式的缺陷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
非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取决于保费基础额度标准和赔款/准备金基础额度标准中金额较大的一项,即: A(保费基础额度标准):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费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B(赔款/准备金基础额度标准):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A、B两者取大。若经营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公司采用A项标准。计算案例
某保险公司年自留保费收入4亿元,最近三年的平均综合赔款额为8000万元,求该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解:A项=1×18%+3×16%=1.6亿元           
B项=0.7×26%+0.1×23%=0.205亿元       
A、B两项取大。
该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1.6亿元
非寿险公司监管指标设计
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及时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信息进行披露,若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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