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审批)[2009]N2号-汽车经销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7-06-2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汽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用于采购车辆或零配件的汽车经销商,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保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通货币资金形成的融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信用证融资等。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还贷责任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汽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用于采购车辆或零配件的汽车经销商,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保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通货币资金形成的融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信用证融资等。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还贷责任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