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备案)[2010]N14号-居民燃气安全综合保险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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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由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
共同条款适用于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个部分。
第三条 合法燃气经营企业的居民用户的开户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位于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住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置于室内的家具、家用电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体育用品、乐器、钟表、灯具、鞋帽衣服、床上用品、背提包、厨房用具、卫生洁具等财产。
第五条 上述家庭财产在下列情况下不属于保险标的:
(一)为收藏品;
(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章建筑物、简易建筑物、危险建筑物、置于简易建筑物或危险建筑物内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住所,因发生燃气火灾或燃气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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