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备-农业)(琼)地[2010]主4号-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香蕉风灾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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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国营、集体、个体或其它性质单位种植的生长及管理正常的香蕉树(植株高度80cm以上)均可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投保。
第三条  种植在同一地段且无法区分的香蕉树应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或龙卷风造成损失,以及由于上述灾害引发的洪水、泥石流和山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达到下列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主茎折断;
(二)全倒、倒伏。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病虫害、旱灾、寒害、地震;
(三)经营管理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他人的盗窃、毁坏行为;
(四)国家、政府或集体征用土地;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香蕉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每株人民币10元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率为16%。
保险费=每株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香蕉树总株数
总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保险香蕉树总株数
第九条  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办理退保、退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享受政策性保险费补贴。补贴部分由财政与保险人统一结算,投保人自负部分的保费由其直接向保险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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